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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7月1日起,我区对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
据了解,在住院医疗费用方面,取消原来正常产支付3000元、剖宫产支付5000元及流产、节育、绝育支付800—1500元的限额,参保职工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在门诊产检医疗费用方面,取消原来1000元封顶线,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有关规定的门诊产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在门诊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医疗费用方面,将流产、节育手术的支付上限提高到2000元,将绝育手术的支付上线提高到2500元,限额以内据实支付。此外,我区还对自治区本级非财政供养单位职工及新参保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明确。(记者 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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